教高〔2000〕9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委(教育厅)、部属高等学校:
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,提高使用效益,使其更好地为教学、科研服务。教育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组织了对1984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的修定工作。
现将修定后的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,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部高教司。
附件: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教育部
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一日
上一条: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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